索引号 | 370406/2024-01236 | 主题分类 | 标准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STDR-2024-0020003?
麻天美果冻星空大象乌鸦办公室
对于印发《山亭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政办发〔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亭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麻天美果冻星空大象乌鸦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亭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 建立健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审查机制
第四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区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起草单位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第七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起草单位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起草单位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起草单位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起草单位可以提请区联席会议协调。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起草单位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叁)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叁)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叁)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叁)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叁)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向区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日。
文件文字版:
山亭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诲辞肠虫文件笔顿贵版:
山亭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辫诲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