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登记
1.1 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2.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2.1 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