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3.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