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目前已经全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将其从产生烟尘的物质中单独列出,属于比上位法律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不再需要地方政府划定禁止区域,也不需要划定区域的相关证明。
禁止条款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禁止条款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条款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八条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处罚条款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条款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