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2 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总体方案);
3 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按规定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与前一阶段有关批准文件一致,如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等),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4 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5 初步设计核定概算静态工程投资(剔除政策性价格调整增加的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估算静态工程投资15%(含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