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可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作为曾用名。
有一种情形可更改名字,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申领人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