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负责统计工作、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区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镇(街道)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核调查项目、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叁)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区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指导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人员培训等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