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叁)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般的工业项目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证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另,需要申请总量的需要到总量科申请污染物总量,有未批先建行为的要先对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