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根据被申请人和第叁人的数量,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副本);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准文件和负责人证明;
(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受委托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为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公函;
(四)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除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申请人与死亡公民的关系证明;
(五)承受已终止的法人、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供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申请人的年龄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七)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
(十)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