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对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申请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叁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按照国家规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城镇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以往年度的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