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物质量安全法》在农产物包装和标志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志的农产物,生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志后方可销售;农产物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销售的农产物符合农产物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物”标志。农产物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物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物质量标志。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农产物的包装和标志制度。这不仅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物质量安全状况,也能为建立农产物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