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
2、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4、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5、具有草种加工、包装设备,主要包括清选机械、封口机械等,需要脱芒的,应具备脱芒机械
6、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及仪器设备,仪器设施,主要包括培养箱、数粒仪、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体视显微镜、显微镜、冰箱等
7、具有贮藏保管设施